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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浏览量:时间:2019-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推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字〔2002〕1号)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程序,公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以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认真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服从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注重形式与实效的统一,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全面、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有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学工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档案室、校工会、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成员有纪检监察办、工会负责人和部分教职工、学生代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协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报送上级监督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

第三章 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第十条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包含学校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信息公开和向社会公众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四条学校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完成情况;

(五)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重要干部人事选拔任用情况、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整招聘情况;

(六)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项目(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八)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转学转专业、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九)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情况,教职工奖惩、收入分配及薪酬体系、福利,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三)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七条对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网页和网上办事平台,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网络即时互动平台等方式,实时发布有关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落实好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建立校领导接待制度,通过设立书记校长信箱、教代会工会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他方式,畅通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渠道。根据需要,邀请普通教师代表列席没有保密议题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校务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校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八条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领导和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反映。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