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根据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外院办〔2022〕33号)、《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外院〔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则与程序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加强对转专业工作的领导,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系主任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转专业方案,研究决定转专业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转入条件及选拔依据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符合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和高考招生章程中相应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六条 大学生入伍后退役复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允许转专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中本一体和专升本的学生;
2.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3.应予退学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5.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6.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第八条 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做限定性要求,但根据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情况,可自主设置各专业选拔的具体条件及要求。有专业特长的学生,书面提供有关材料,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条 国家一流专业转入计划学生数不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 5%,省一流专业转入计划学生数不超过当年招生人数的10%。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按学校部署定期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转入条件及选拔依据、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转专业方案由教学委员会审议后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于每学期第10周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普通生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送至拟转入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对照转入条件、限制性规定进行转入资格复审。复审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领导下,由办公室教学秘书和学工办主任负责具体开展。
第十六条 学院按转入条件与录取办法进行考核,综合教学资源、报名人数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原则上在可接受转入计划内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转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上报教务处统一公示。
第五章 转专业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采取专业考核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内容由专业考核小组设定考核时间及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学院转专业小组审核;面试考核内容:包括转入学生自我介绍、转专业申请理由,主要考核对专业的认知、与专业相关的学习能力、思维品质等,师范类专业还相应增加心理素质、仪表仪态等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组织: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专业考核和面试考核小组,进行专业考核和面试评分,根据综合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提出转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准转专业学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并试读两周,如不适应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成绩转换规定》做好转入学生已修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已考核通过的通识课不必重修。如果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须补教育教学类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文件有相应规定的从上级文件,未尽事宜由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浙江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
2022年11月14日